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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团上买菜的发票属于哪一种类(美团优选买菜开的发票类别是什么)

除传统堂食外,平台点餐、跑腿配送、提供上门烹饪服务等“外卖”模式已经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那么,外卖服务究竟是否属于餐饮服务?从政策规定和业务实质上看,符合资质的餐饮企业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外卖,属于“餐饮服务”,应按照“餐饮服务”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外卖也可按照“餐饮服务”计税


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外卖是否属于餐饮服务,是实务中争议的焦点话题之一。实务中,绝大部分餐饮企业均提供有外卖服务。那么,餐饮企业提供的外卖服务,究竟是否属于餐饮服务呢?


而对于外卖,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营改增前,餐饮企业提供堂食和外卖,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计税,且提供的外卖服务,属于销售货物。


营改增后,相关政策已经明确,满足一定条件的外卖服务,属于餐饮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结合条件判断如何税务处理


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的关键依据。


比如酒店等企业,如果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自行烹制中秋月饼然后直接出售消费者的,应该按照“餐饮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食品工厂而言,即使已经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具备餐饮服务经营资质,生产的月饼无论是否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均应该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相应税率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家对餐饮企业审批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餐饮企业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卫生、排污、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条件,才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按照31号公告的规定,餐饮企业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还需满足其他两个条件:一是现场制作食品,即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直接出售外购的货物并不含括在内;二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比如,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打包带走服务。餐饮企业如果是利用外卖平台进行销售,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餐食并向其开具发票的,也属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范畴。否则,餐饮企业仍不能直接按照“餐饮服务”计税,而要按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举例来说,酒店等餐饮企业自设门市部,对外直接出售外购的烟酒、饮料等货物,也应该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外购货物如果是与外卖一并销售的,还是要根据该外购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的特殊情形


实务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是酒店等餐饮企业的厨师团队对外提供上门烹饪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收入。这是否属于提供餐饮服务,具体分两种情况来判断。


一种是包工包料,即酒店与企业谈好菜品种类、价格、具体服务内容等条件,约定由酒店自行负责菜品采购、提供餐具、自带服务员,然后双方按谈妥的条件签订服务合同。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酒店厨师团队属于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餐饮服务,应按照“餐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一种情况是清包工,即酒店只派出厨师团队提供烹饪服务,其他如菜品采购、服务员、餐具等均由客户自行负责。这种情况下,酒店只提供了烹饪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提供“其他生活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家政服务企业为居民提供的上门烹饪服务,符合条件的,也可按照“家政服务”免缴增值税。


随着餐饮行业的发展,大部分餐饮企业既有堂食也有外卖服务,还会与多种外卖平台达成合作。不仅如此,除了现场制作的餐食外,还会销售外购货物。实务中,大部分餐饮企业已经引入了点餐系统、外卖系统和收银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所以,建议餐饮企业利用好这些信息化系统,细化对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保证企业能够准确分别核算各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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