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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一般方式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还本销售、以旧换新、买一赠一等。这一些企业在进行“返点”销售方式的选择时,往往忽略了相关的税收因素。殊不知税法上对不同销售“返利”方式所做的处理不同,计税的不同会直接导致企业的利润大不相同。







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如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上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处理开具红字发票。(见销售折让处的叙述)。冲减当期增值税额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它实质上是原销售额的减少。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则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注意:专用发票可以红冲部分金额,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折扣后金额发票



赠物销售(买一赠一)




“买一赠一”的赠品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本质上属于折扣。但若是不直接销售商品而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赠品就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


一是同类捆绑销售,所售商品与赠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如买一赠一可视为销售两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按两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视同折扣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两件开具,并注明一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者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二是异类捆绑销售,所售商品与赠品不属同类商品。如买皮鞋赠袜子,买冰箱赠微波炉等等,都是异类捆绑销售。这种有偿赠送方式,会计上将赠品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但税法上视同折扣处理,但要求所售商品和赠品必须同开在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是指无偿赠送的食品,无偿是指从接受方那不会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买一赠一不是无偿,没有买一的行为就没有赠一的行为,因此赠品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本质上属于折扣。


但若是不直接销售商品而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给客户赠送一些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在企业实务中,所赠商品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若是外购的赠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若是自制的赠品,同时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是生产企业为了促销商品,而给经销商的一种回扣率。它不仅可以提升销售业绩,而且还是一种很有效的针对销售方的控制手段。常见的两种形式: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


(一)现金返利


生产企业平时根据商家的销售情况计算返点(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年末根据返点情况以现金形式返还商家。


1、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增值税


国税发[1997]167号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应当开具红字销售发票。


(二)实物返利


生产企业通过实物形式给商家以利润返还。


所得税上将支付给经销商的实物返利,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这是新收入准则颁布前的通常处理方法。增值税上视同销售。


按照新的收入准则,分析识别出甲乙之间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在甲方完成对应履约时确认收入,并对应结转成本。达到销售额后给予的实物商品奖励,该项义务是属于或有对价。


成本就要在正常销售的货物与奖励货物之间分配。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例如,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3/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则全额付款。


1.所得税


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增值税


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收入,因此现金折扣增值税应按照全额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


我国税法赋予税务机关较大的自由量裁权,因此,在根据业务实质做出相应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时,不仅需要充分论证在税法上的可行性,还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资料,进行良好的沟通,使税务机关认可企业做出的筹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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