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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


刘先生认为商家在销售前并未说明有效期,与商家协商退款,但对方拒绝,只愿为刘先生多加一年有效期,刘先生随即向广州市花都区消委会投诉。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协调,商家最终接受了调解意见,取消了对消费者预付卡使用有效期的限制,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根据商务部2012年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本案中刘先生购买的预付卡属于记名卡,美容美发店不应设定有效期。


此外,在双方合同生效之前,商家并未告知刘先生预付卡有使用期限,该使用期限的限制不属于双方合同的约定内容。本案中,美容美发店未能依法依约提供服务,刘先生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退回预付款。


广东省消委会提醒,商家不得为记名制预付款消费设有效期,该行为属于增加消费者负担、减轻自身责任,同时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遇到该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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