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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会计网校继续教育宁波(浙江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

五一上班后就是征期的开始,各项工作也随之而来。作为会计人员,上班后有几项工作必须去做,否则有可能会影响本月的申报和开票!




5月份申报期延长了!



5月6日—13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5月1日—15日 申报缴纳世界文化遗产公园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5月1日—16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5月1日—21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5月1日—31日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缴费单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缴纳2019年度车船税




会计放假回来先做这几件事


一、及时勾选认证上个月的进项发票;


二、及时进行抄税清卡:


由于现在实行最新的申报比对政策,本月所有按月申报的税控用户必须按以下流程操作


1、请先登录开票软件,执行上报汇总


2、登录申报平台进行报表申报


3、登录开票系统执行远程清卡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由于本月不需要进行申报,因此,属于季报的小规模和个体工商户,月初进入开票后税控设备会自动完成抄税和清卡操作!


如何判断是否抄税清卡呢?请按照下面的步骤操作


一、查看开票软件版本号


目前要求的开票软件版本必须为190427或者更高,低于此版本的开票将无法正常使用!查看方法如下:进入开票软件,点最后一个菜单“帮助”下的“关于”



注意,版本号为:V2.2.34 190427最新税收分类编码为:33.0


开票软件版本不符合要求的,请及时升级!


二、如果能达到清卡条件的话,那么再进入开票的时候,会出现下图提示



出现这个提示,说明金税盘已经抄税清卡完成!



三、通过金税盘状态查询,查看是否抄税清卡:


请点“报税处理→状态查询” 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截图如下:


当前月为05月



上图说明已经抄税,并且已经清卡成功


特别提醒:


(1)办税厅抄报常规情况下请勿点击操作;


(2)报税和清卡都要在每月报税期(一般是1-15日,如遇节假日会延期)内完成 ,否则无法开票,过了报税期会锁死。锁死后只能带着税控设备去大厅清卡!


(3)一定要确保电脑的日期是当前日期,否则开票系统无法与服务器同步!并连接服务器测试成功!


(4)按月申报用户一定要先上报汇总,然后将所有的申报表在办税平台发送并申报成功以后,再次进入开票才会清卡(本月按季申报用户不需要申报即可清卡)!


(5)如果上个月开的发票没有上传成功,系统不会走动抄税清卡,必须将上个月的离线发票上传成功后才可以!


汇算清缴倒计时


企业汇算清缴已经进入倒计时了,截止5月31日,目前还有25天左右,大家需要完成上面工作后需要着手相关事宜了。下面时宁波税局汇算清缴的相关流程,仅供大家学习。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没几天了


中级备考也要来了


2019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于5月11日开始!19年初级会计职称报考人数再创新高,439万人报考,增长8.7%。在校学生占报考人数43.70%,逐渐成为考试的主力军;非财经专业背景的考生占报名人数比重首次超过半数,达到50.21%。


现在对于各位考生来说最重要的就是熟记考试流程!有一个好的备考心态!一个好的答题状态!


考试时间要牢记:



初级考完试,中级备考随之而来,考试时间已经明确,相比去年来说,2019年中级多了一天备用考试时间,而作为一名准中级考生,更应该需要提前规划,并做好考试准备,以便顺利挤过独木桥!加油



附:2019中级资格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定了!增值税加计抵减必须这样做账!


最近,又一重要政策发布!财政部明确,增值税加计抵减必须这样做账!千万别写错分录了!



财政部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举个例子


假设:


2019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录: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了新变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受理开具机关。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二、调整部分开具事项。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


三、精简部分涉税资料。


四、修订调整表单样式。


《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扩大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23日




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有关事项明确!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六、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八、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九、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十、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十一、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二、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的具体处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十四、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核查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十六、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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