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1%(含)到1.5%(不含)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优惠的企业,取消首次申报时进行备案的规定。企业申报时可直接享受减免优惠,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相关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