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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在开户行报警吗(银行卡盗刷报警需要什么资料)


先来看一则指导案例。


银行卡被盗刷


开户行被判赔偿损失


宋某在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一日,宋某收到短信通知,得知其银行卡在异地农村信用社ATM机上被取款14094元(含手续费94元)。其得知后立即致电银行,并进行挂失、报警。


宋某认为银行对其卡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银行卡从未离身,其本人在案发当日从未进行任何取款或转账操作,故银行已构成违约,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银行诉至法院。



银行辩称,原告宋某申请开立账户时,双方约定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涉案款项系通过正确的密码取出,银行已经尽到付款义务;


案发后宋某有足够的时间往返于案发地点与居住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卡系被盗刷;


公安机关已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应驳回宋某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依法中止审理;


本案如涉及盗刷,显然系宋某泄露了密码信息,其应对未能妥善保管密码承担责任。


银行主张持卡人存在过错


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1.案涉交易是否属于伪卡交易;2.本案是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3.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原告提供报警记录和部队出具的证明(内容为银行卡被盗刷当日一直在部队未曾外出),足以证明其在案发时一直在自己单位,并未外出,综合考量案发时间、挂失报警时间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诉争交易属于伪卡交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宋某的起诉系基于民事上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他人盗刷银行卡应承担刑事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审理应该继续进行。


银行称宋某对泄露交易密码存在过错,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宋某对其持有的借记卡没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虽然根据《借记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但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交易。因此,该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宋某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应先行承担资金损失。


该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的指导案例,虽然当时还没有最新颁布的规定,但是我们能够看出,二者体现的裁判精神是一致的,即用户银行卡被盗刷,开户行需要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


针对频频发生的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针对持卡人,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2、案发后持银行卡,尽快到就近银行存款或取款,证明案发时银行卡被自己持有,自己不在案发现场;


3、案发后第一时间向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做好笔录,获取立案受理通知书;


4、与银行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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