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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姜家园国税局电话(南京市姜家园10号国税局电话号码)




宁税稽三公告〔202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3


来源:第三稽查局


南京环绿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405799689XD):


我局已于2020年6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你单位登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三处〔2020〕198号)(见附件)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按决定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 58592171


联系人:袁一泉、黄莉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doc(宁税稽三处〔2020〕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7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0〕198号


南京环绿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405799689XD)


我局(所)于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6月23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接受丽水市国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72320 发票号码:40882008 金额:87378.64元 税额:2621.36元),上述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你单位陈述:2018年3月10日市场部经理张文成代表公司签定技术服务委托合同,2018年7月结算服务费9万元,7月25日通过网银付款到万慧玲个人银行账户。收到以上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18年7月入账,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上述事实由你单位提供的说明、合同、账簿和凭证等证实。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等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取得的不合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0000元。【提醒:处罚决定暂时未查到】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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