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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增值税申报(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各相关单位:


  一、审核部门
  我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四、审核流程
  (一)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A区综合窗口)。
  (二)市商务局受理并初步审核同意后,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纳税申报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
  (三)经审核,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外资式联合申报发布(在市商务局网站予以发布),并将名单抄报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外资,由市商务局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申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监督和管理
  (一)对于财关税〔2021〕24号文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财关税〔2021〕24号文附件3),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二)外资研发中心可向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于财关税〔2021〕23号文的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审核流程,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市商务局函告北京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
  (四)代表处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财关税〔2021〕23号文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五)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市商务局查实后函告北京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外资研发中心在财关税〔2021〕23号文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已经市政府赋权,承接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职权的有关机构,可参照此《通知》执行,在公告发布后,及时将核定名单抄送市商务局备案。


  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联系人:外资管理处 叶卫东;联系电话:55579289)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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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代表处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审核部门、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监督和管理五部分内容。


审核部门


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北京海增值税关负责。


资格条件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外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企业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审核表原件;


3.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和清单,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


5.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


6.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


7.企业研发总投入和研发增值税经费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审核流程


1.向市商务局报送申请材料;


2.市商务局受理初审后,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审核;


3.经纳税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以公告形式联合对外发布,并将名单抄报有关部委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4.审核结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监督和管理


1.对于财关税〔2021〕24号文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申请退还。


2.外资研发中心可向海关提出申企业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外贸税。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核定是否仍可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结果函告相关部门。


4.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政策。


5.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市商务局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外资研发中心停止享受政策。




  三、有效期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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