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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没有基本工资(保险营销员为什么不按工资薪金)

有许多大学生或者社会性人员,在保险公司的热情下,加入了保险公司。在工作中,有些人发现加入保险公司无底薪或者底薪不足当地最低工资。于是查找了劳动法,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不支付最低工资以上的基本薪资就认定为保险公司违法?这种想法对吗?


首先,我们可以参照劳动法对于工资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那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支付最低工资以上的工资。包括试用期也是如此。


而仅仅是双方成立一个保险代理。劳动者代理公司卖保险,卖得好就有钱,卖不好则可能早早就被淘汰了。你在高兴保险公司不要求你按时上班,按时打卡,每日派工作任务。实际上就规避了你俩之间产生劳动关系罢了。


保险入职的这些套路,你中过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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