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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局注册单位)

【工商局案情】某市工商局公司借用该市甲企业大礼堂开会,结果损坏了大礼堂的桌椅设施。甲企业请求赔偿,工其他商局有异议,注册从而发生了争议。


【问题】该争议所反映的关系属于行政关系还是民事关系?


【分析】行政法是单位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公司家行政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即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在行政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单位到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关系。但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关系并不一定都是行注册政关系。工商局只有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其他以“行政有限责任主体身份”出现时,该关系才属行政关系。


本案所反映的关系不属于行政关系。因为工商局虽然是行政机关,但是“借用有限责任”是一种民事行为,不是实施行政权的行政行为。这时的工商局是以“机关法人”即民事主体的身份,而不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因此,是一种民事关系,适用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工商局应当照价赔偿甲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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