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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时间(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2018年5月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5月起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标准时间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时间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标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8年

本办法5月起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认定,由纳税人在办理标准登记手续时一般自行选择。”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时,若当月没有代开发票,认定则可由纳税人自行决定并选择当月或次月生效,若当月有代开发票,则不能选择当月生效,只能选择次月生纳税人效,生效时间的选择与纳税人申请一般的纳税人时间2018年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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