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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开展社会保险法情况(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案例1


泰兴市广陵镇卫生院欺诈骗保案


2021年7月群众举报泰兴市广陵镇卫生院存在篡改病历、伪造检查报告单、超标准收费等欺诈骗保行为,经查,情况基本属实。目前该案正在深入调查处理中,同时已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案例2


参保人李某明欺诈骗保案


2019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李某明在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上搬运钢筋时跌倒,致右股骨颈骨折,其同事李某平、朱某、赵某杰等人帮助其隐瞒在工地上受伤真相,谎称“在家附近骑电动车跌倒,不是工伤,无第三方责任”,骗取医保基金35807.07元。根据《社会保险法》、《泰州市人社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兴市医疗保障部门责令当事人退回医保基金35807.07元并移交公安进一步侦查处理。2021年7月12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李某平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朱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赵某杰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参保人李某明主动向泰兴市医疗保障部门退还骗取的全部医疗费用,对李某明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案例3


参保人鞠某凤欺诈骗保案


2020年12月2日上午,鞠某凤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严某斌为节省对鞠某凤的赔偿费用,唆使鞠某凤向医生隐其在工地受伤的真相,谎称“自已在家中锯树头跌落受伤,不是工伤,无第三方责任”,骗取医保基金32525.21元。根据《社会保险法》、《泰州市人社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兴市医疗保障部门责令当事人退回医保基金32525.21元并移交公安进一步侦查处理。2021年6月4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严某斌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鞠某凤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4


参保人潘某珍欺诈骗保案


2019年9月11日,参保人潘某珍在泰兴某公司承建的工程上施工时被石块砸伤,包工头陈某官唆使其谎称“在田里干活跌倒,不是工伤,无第三方责任”,骗取医保基金22309.19元。根据《社会保险法》、《泰州市人社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兴市医疗保障部门责令当事人退回医保基金22309.19元并移交公安。2021年7月8日,泰兴市公安局对潘某珍涉嫌诈骗案立案调查进一步侦查处理。


案例5


参保人赵某欺诈骗保案


经查,2011年3月28日至5月20日赵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医院开展肾移植手术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为伪造资料,骗取医保基金81596.67元。根据《社会保险法》,泰兴市医疗保障部门责令当事人退回医保基金81596.67元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3月30日,泰兴市公安局对赵某涉嫌欺诈骗保案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处理。


案例6


参保人曹某堂欺诈骗保案


经查,曹某堂冒用其兄曹某堂的医保卡在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多次住院,欺诈骗取居民统筹基金54893.73元、大病保险基金11054.43元、医疗救助基金12526.97元、健康扶贫资金2210.64元。根据《社会保险法》,泰兴市医疗保障部门责令当事人退回80685.77元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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