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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股份公司的股权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XX年1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派出所抓获,XX年1月3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与事拘留,XX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注册资本某某。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XX年1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新华派出所抓获,XX年2月3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XX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初,刘某(另案处理)为了扩大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决定将其控制的某某管理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某某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从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亿元人民币,但其清楚自己和某某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无实际增资能力,于是授意担任某某融资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关系、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具体实施公司的增资事宜。


XX年7月份,李某通过融资中关系介人的介绍,联系到谢某某,提出需要借用过渡资金9000万元,对某某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虚假增资,谢某某获知该项信股权息后,立即联系被告人陈某,陈某随即联系其上司被告人吴某,吴某遂安排陈某赶至某某进行实地考察,经过考察后,陈某与李某达成协议,由某某融资担保公司自筹资金500万元,吴某、杨某某二人共提供过渡资金8500万元用于验资,李某支付34万元的验资借款费用。


XX年7月17日,陈某、杨某某在某某通过网银转账支付的方式,先后通过吴某、丁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向某某融资担保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各股东的新增资金注入总和达到1亿元人民币。据此,李某在7月1注册资本8日联系湖北某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并迅速抽走过渡资金。后刘某、李某依据虚假的验资报告,于XX年9月21日顺利进行了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将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提升至1亿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与为:被告人吴某、陈某、杨某某、谢某某明知他人虚假增资,仍为其提供过桥资金,欺骗公司登记主某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登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股份公司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陈某、杨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坦白交代涉嫌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积极退清了犯罪所得,请求对其判处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陈某、杨某某、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到案经过,外借资金流向表;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表及附件;公司财务账及附件;某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材料;证人李某、王某、严某、闵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陈某、杨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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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杨某某、谢某某在明知他人没有注册资本而虚假增资的情股份公司况下,为谋取不当的利益,而帮助他某人提供资金,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登记,虚报的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坦白股份交代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退清了犯罪所得,请求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虽然在主观上没有参与策划和预谋的犯罪故意,但是,四被告人在明知他人不具有增加注册资本能力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客观上实施了为谋取不当利益,为股份某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过桥资金,帮助他人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起辅助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自愿认罪,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退清了全部犯罪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四被告人当地的社区矫正办公室通过社会调查,同意对四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股权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的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被告人杨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被告人谢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某、陈某、杨某某、谢某某的缓刑考验期即自XX年1月10日起至XX年1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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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公司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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