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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税技术合同认定(四川省违约)




一、技术技术合同分类




技术合同分类




技术开发合同分类


技术转让合同分类


技术服务




二、技术服务认定对企业的好处


1、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注: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沿用至免征增值税)


2、减征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技术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同、《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在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规定:国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首先,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题是企业所得税法固定的居民企业,如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如向境外转让那么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商务部部门的认定。另外,还需关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条件要求,且技术转让必须属于财政部和国税局规定的范围。


其次,大家可以关注一下财税(2015)116号文中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3、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这一条参考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企业应当不吃鱼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其他奖励和补贴:参考国发【2016】16号合同文。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四川省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三、认定条件


1.具备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真实、有效技术合国税同。


建议违约:采用科技部或北京市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详见网站北京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文本下载"栏目。


2.技术合同文本:必须明确甲乙双方的主体资质、必须明确技术标的内容、必须明确技术的报酬或价款,如实表述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认定务关系。对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违约将根据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


3.每项合同只能申报登记一次,而且只能由卖方(技术输出方)在北京地区任选一个登记机构进行申报,不能重复申报登记。(全国统一规定,除技术进口项目外,均需在其注册的省、自治区、认定直四川省辖市范围内申报登记,不能跨越管辖地区)。


认定流程


精简申报材料通知


三、受理条件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其他与技术市


场相关的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


四、申请材料


1)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及合同附件(原件两份)。


2)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若技术合同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交与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其他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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