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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进项税额抵扣税率 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进项税额的税率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适用财税〔201进项7〕90号第七条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道路通行费,分为高速公路通行费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是一般规定,政策对高速公路通行费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设立了过渡期,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过渡期是半年,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过渡期是一年,原则就是税额在过渡期内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照新政策抵扣进项税,不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照财税〔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具体规定见下文: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通行费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2018年公路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关于桥、闸通行费,依然适用财税〔2016税率〕86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


另,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文件的规定,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情况总结如下的:


一是发票种类:征税发票和不征税发票


一种是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一种是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二是用户种类:分为两种,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用户和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


三是获取征税发票或不征税发票的具体要求:


1、预付款时获得不征税发票,实际消费时,已经取得发票的不再开具;

高速公路

2、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抵扣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3、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4、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四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勾选认证或计算抵扣。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适用勾选认证,按原有方式缴纳通行费和索取的票据适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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