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审计报告审计评估审计报告费用(工程审计报告)


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工程数据铁笼”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介绍,2019年至2021年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321.4万件,执结2963.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39万亿元。


他还指出,从全国第一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情况看,执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占比较高,执行领域仍是廉政风险高发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监管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


对此,《意见》全方位、系统性完善执行权监督制约长效机制。提出要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深化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要求健全事务集约、繁简分流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实现由办案人员一人包案到底到分段、集约办理的转变,加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监管,有效解决权力寻租顽疾,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


在最高法新出台的两份关于执行的文件中出现了诸多新做法。例如,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最高法出台新规解决执行股权难题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股权的情况较多,但由于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规定非常少,加上执行股权与公司法等实体法律规定交织,执行股权是个难点。执行实践中,冻结规则不明确;评估难;反规避执行难等问题突出。


《规定》旨在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解决实践中的相关争议,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公司提供。为解决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控制相关材料拒不提供的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责令他们提供,拒不提供的,不仅可强制提取,而且还可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规定》提出,为确保评估机工程构准确评估公司价值并依此确定被执行人股权价值,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在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股权实际情况进行“无底价拍卖”,起拍价适当高于执行费用。


“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另一评估方面也能够有力推动股权处置工作,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股权长期冻结不处置造成的司法和社会资源浪费。”何东宁表示。


《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常见规避执行股权行为


股权被冻结后,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会与其他股东恶意串通或者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恶意贬损被冻结股权价值。


在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将公司名下仅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低价转让,费用使公司成为空壳,股权价值大幅贬损。


在交付股权案件中,公司恶意进行增资,大幅降低交付股权的比例,使债权人受让股权后报告丧失控股地位等费用。


《意见》要点


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审计理


实现人民法院文书、电子卷宗自动生成,关键节点自动提报告醒等智能化功能,财产处置参考价一律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确定,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机制,赋予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自行处置财产的权利。


执行案款管理


全面推行“一案一账号”管理模式,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一旦明确接受执行案款账户的,执行审计人员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将案款打入指定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历史性执行案件往来款必须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甄别完毕,在此之后不得出现无法与执行案件对应的不明款。


及时查封财产


执行部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查询,查询范围应覆盖系统已开通查询功能的全部财产类型。


超标的查封


一方当事人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但评估期间不影响查封。


《规定》要点


股权冻结规则


第六条明确:冻结股权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公司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


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冻结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报告;未报告即评估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处罚。


同时,在第三款规定,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过这些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相关规则


第十六条明确: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要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如果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则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出资额所对应的比例交付股权,以确保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的本意交付相应数量的股权。


二是为解决股东资格确认判决中因无给付内容而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变更登记的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未提出变更股权登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以便在其主张成立时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予以确定。


同时,在第二款还明确,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的,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负担。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