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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租出资产类别(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现金为王的财务思维#


租赁的分拆、合并及租赁期

租入

一、租赁的分拆


(一的)租赁的分拆原则


1.合同中同时包含 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 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中同时 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 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租赁除非企业适用新租赁准则的简化处理。分拆时,各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经营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单独租赁的界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1.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2.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三)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项 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


2.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相对 单独价格,应当根据出租人或类似资产供应方就该部分或类似部分 租赁向企业单独收取的价格确定。如果可观察的单独价格不易于获得,承租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观察的信息估计单独价格。


3.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 合并为租赁,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租出对于固定资产按照《企业经营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四)出租人的处理


出租人应当分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关于 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二、租赁的合并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满足 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 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 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


三、租赁期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资产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 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 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一)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期自 租赁期开始日起计算。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协议约定的起租日或租金起付日之前,已获得对租赁资产使用权的控制,则表明租赁期已经开始。


租赁协议中对起租日或租金支付时间的约定,并不影响租赁期开始日的判断。


(二)不可撤销期间


在确定租赁期和评估不可撤销租赁期间时,企业应根据租赁条款约定确定 可强制执行合同的期间。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均有权在未经另一方许可的情况下终止租赁,且罚款金额不重大,则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


如果只有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则在确定租赁期时,企业应将该项权利视为承租人可行使的终止租赁选择权予以考虑。


如果只有 岀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则不可撤销的租赁期 包括终止租赁选择权所涵盖的期间


(三)续租选择权和终止租赁选择权


在租赁期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或购买标的资产的选择权,或者将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在评估时,企业应当考虑对承租人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带来经济利益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自租赁期开始日至选租出择权行使日之间的事实和情况的预期变化。


需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与市价相比, 选择权期间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例如:选择权期间内为使用租赁资产而需支的付的租金;可变租赁付款额或其他或有款项,如因终止租赁罚款和余值担保导致的应付款项;初始选择权期间后可行使的其他选择权的条款和条件,如续租期结束时可按低于市价的价格行使购买选择权。


(2)在合同期内,承租人进行或预期进行 重大租赁资产改良的,在可行使续租选择权、终止租赁选择权或者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时,预期能 为承租人带来的重大经固定资产济利益


(3)与 终止租赁相关的成本。例如,谈判成本、搬迁成本、寻找与选择适合承租人需求的替代资产所发生的成本、将新资产融入运营所发生的整合成本、终止租赁的罚款、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的成本、将租赁资产归还至租赁条款约定地点的成本等。


(4)租赁资产 对承租人运营的重要程度。例如,租赁资类别产类别是否为一项专门资产,租赁资产位于何地以及是否可获得合适的替换资产等。


(5)与行使选择权相关的条件及满足相关条件的可能性。例如,租租入赁条款约定仅在满足一项或多项条件时方可行使选择权,此时还应考虑相关条件及满足相关条件的可能性。


(四)对租赁期和购买选择权的重新评估


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 重新评估,并 根据重新评估结果修改租赁期


承租人可控范资产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在租赁期开始日未预计到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在可行使续租选择权、终止租赁选择权或购买选择权时,预期将为承租人带来重大经济利益;


(2)在租赁期开始日未预计到的租赁资产的重大改动或定制化调整;


(3)承租人做出的与行使或不行使选择权直接相关的经营决策。例如,决定续租互补性资产、处置可替代的资产或处置包含相关使用权资产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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