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国家税21〕1770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地区)税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人民发票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真伪税人所在地的12366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发票纳税人网站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北京市之七。
二国家、纳税人所在地税务局在全市各区的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查询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查询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网站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五、实行预缴增真伪值税的12366,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六、依据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七、本通知自2021年税务局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民政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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