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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知识科普|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可享税收优惠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2日讯(记者 卢伟霞) 2日上午,烟台市慈善事业发展及第七个“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慈善法》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烟台市税务局法制科科长刘军伟介绍,公益慈善事业涉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两项。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主要指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指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时,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如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以扣除。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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