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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捐赠支出如何申报?一文看懂

近期,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开始,两篇重要推文请查收:

1.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啦~注意事项看这里

2.《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本通》来啦!助你顺利完成今年汇缴!

今天申税小微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捐赠支出的相关问题介绍,一起来学习下吧——

捐赠相关申报表怎么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根据相关政策优化表单结构,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通过填报事项代码的方式满足“扶贫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全额扣除政策的填报需要。

公益性捐赠怎么扣?

以下用一张表帮您梳理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具体规定。

公益性捐赠情形

扣除标准事项说明
一般情形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特殊情形 扶贫捐赠 全额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 全额扣除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
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 全额扣除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 全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捐赠税前扣除怎么算、怎么填?

以下用一个具体案例来介绍:

境内某公司202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捐赠相关支出如下:

(一)2019年度结转公益性捐赠扣除额10万元;

(二)直接向某小学捐赠的20万元;

(三)通过市红十字会向灾区捐款30万元;

(四)通过市民政局向目标脱贫地捐赠了50万元。

(五)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40万元。

解析:

(一)2020年度税前扣除限额为200×12%=24万元,2019年度结转公益性捐赠扣除额10万元,小于2020年度扣除限额,在本次申报时全额先予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内;

(二)直接向受赠人提供的捐赠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必须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内;

(三)通过市红十字会向灾区公益性捐赠,2020年度扣除限额为24万元,先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10万元后,剩余限额为24-10=14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额30万元,可以扣除14万元,超过限额的16万元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内;

(四)通过市民政局向目标脱贫地捐赠的50万元,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全额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内。

(五)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40万元,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全额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内。最后汇总填列第2、7行。

最终纳税调整结果如下表所示:

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的相关答疑,请看这里↓↓↓

Q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抗击疫情物资捐赠的支出,是否受到当年度利润总额12%的限制?

A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Q

企业是否只有捐赠医疗防护用品,才允许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第一条、第二条明确“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即可,捐赠物资不局限于医疗防护用品。

Q

企业捐赠物品的途径有哪些?

A

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每年公布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门指定接受诊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院,如武汉金银潭医院等。

Q

企业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A

向公益性组织或政府机关捐赠现金和物品的,公益性组织或政府机关出具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抗疫物资的,相关医院出具的捐赠接收函。

Q

因疫情紧急,有些企业向定点医院捐赠时,医院开具的接收函有的未注明捐赠物品的金额,可否凭这样的接收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收捐赠物品未及时在捐赠接收函注明金额的情况,可允许医院向捐赠的企业或个人补充填开金额,或由捐赠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捐赠物品的发票)等方式,由捐赠的企业按公告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Q

疫情期间捐赠物资,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Q

查账征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申报捐赠事项?

A

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项下的第8行至第10行选择填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或者“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同时,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的第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的第1列“税收金额”和第1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的第1列“税收金额”分别填列视同销售的收入和成本。最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分别填列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确认的捐赠支出,并就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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