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増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1)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増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 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 进行差额扣除。
(2) 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 (1 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 x5%
(3) 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 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4.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2〜9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 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 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 (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发生应税销 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1.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 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在填写进销货及纳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然 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我国増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 不含増值税本身的数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不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就不符合我国增值税的设计原则,即仍会导致对増值税销项税额本身的重复征税现象, 也会影响企业成本核算过程,如果普遍出现以含税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做法会在某种 程度上推动物价非正常上涨情况的出现。因此,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含 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对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 应税销售行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 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增值税暂行暂行条例》所规定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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