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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124号令(2022年贵州国家退耕还林征收标准)

案件情况:


赵成(化名)在织金县##路有房屋一套。2018年9月,织金县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将赵成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之内,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为征收部门。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故赵成未同意签署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



2020年6月,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向赵成作出《拆除决定书》,称已将赵成房屋的补偿款转入其银行账户,要求赵成自行搬离房屋,该局将组织强制拆除赵成的房屋。赵成不服,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作出的《拆除决定书》。2020年12月,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组织强制拆除了赵成房屋。



法院观点: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告应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如原告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由被告作出拆除决定。


故被告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行为属超越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但由于原告的房屋已被拆除,故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只能依法予以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对原告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解读: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授权和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有法可依。



本案中,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通过下发拆除决定书的方式来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已经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关于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情形的处理程序规定,属于滥用自身职权所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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