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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专票怎么开(不动产经营租赁可以开专票吗)

问题1: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解答: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九、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问题2:个税改革以后,长篇稿酬计税能分摊到多年么?


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的那种长篇。 作者3年没收入,然后得一大笔钱,这个计税感觉一下子就坑了。


解答:


个税法修订后,稿酬所得就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了,然后按照年度纳税,所以现在按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是不能分年度的,只能在实际取得的年度计算交税。


当然,如果您跟出版社关系足够好,别人愿意给分年度申报,那是另说。


如果您愿意,且出版社也愿意,也可以跟出版社签署为分年度支付稿酬的协议,然后计税就自然而然地变成分年度了。



问题3:公司请人写了几篇稿纸宣传公司文化,然后我们给他支付稿酬代扣个税就行了吗?


公司请人写了几篇稿纸宣传公司文化,然后我们给他支付稿酬代扣个税就行了吗?还需不需要取得发票之类的入账?


解答:


一、关于增值税与代开发票的问题


企业请人写了文章,支付报酬,实际上在增值税方面就是个人转让著作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因此,个人转让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是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企业对境内支付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支付对方是个人,且满足“小额零星”的,则可以不需要发票,用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的“小额”,是指500元以下。


因此,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稿酬,低于500元的可以不要发票,但是超过500元则需要发票(税务局代开的免征增值税发票)。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描述的问题,个人取得报酬到底应该是“稿酬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已经有很多不同意见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与2011版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比,新修订后的“稿酬所得”范围与原来相比在“图书、报刊”后加了个“等”字,在征求意见稿里也是没有加的,正式修订版加了,主要是为了解决网络稿酬的问题。这一改变是比较合理的,随着时代的变化与发展,传统纸质媒体和书籍的大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新型的网络媒体或电子书籍等。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个人在网络上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收入,因为税法规定的原因而不能按照“稿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作为一般的企业(非出版单位),收到稿件后,有几种用处:


1、用于在媒体上公开发布,包括传统媒体、自媒体和企业官网等。这种形式,已经满足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稿酬所得”。


2、直接印刷在企业产品的说明书、宣传册、宣传品、企业内部的宣传墙、宣传橱窗等上面,虽然不是常见的媒体,但是也是一种公开“发表”,也是满足“稿酬所得”的。


3、企业收到稿件后,直接收藏,放进保险柜,秘不示人,当然就不满足“稿酬所得”的规定,但是这种概率有多高呢?


因此,个人所得税大概率按照“稿酬所得”扣缴是没有问题的。


PS:个人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免增值税的“稿酬”发票,需要准备好免税的依据,因为很多税务大厅的基层税务人员并不懂“稿酬”可以免增值税。本人经常去申请代开“稿酬”的免税发票,几乎每次都要给税务人员背诵一下免税的依据,甚至后来是把前面免税发票的存根联给经办人看看。



问题4:收到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税率为9%的有形动产租赁(湿租)的专票,异地预缴时是否可以分包抵扣?


我司承接一般计税项目,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配备操作人员,对方开具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我司在异地进行预缴时,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分包进行抵扣?


解答:


结论: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但是需要注意发票满足税法规定的要求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5:经营租赁的发票能开6%的税率吗?


我发现我公司2021年1月份收到一份发票,名称开具的是“经营租赁*租赁费”,税率是6%。


解答:


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其中经营租赁又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1、动产租赁:税率13%;


2、不动产租赁:


(1)一般计税:9%;


(2)简易计税:5%。


总之,经营租赁是不存在税率为6%的情况。估计是开票人对于税收政策不熟悉,在开票时手工改了税率。


因此,描述的发票是一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税前扣除。发票接受方,应及时要求开票方进行更换:由于已经跨月了,应先开一张红字发票冲销,然后再开一张正确的发票。


接受方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立即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已经抵扣的税款。



问题6:2021年申报税费出来了,要补10864元,请问不补交会怎样?谢谢?


奔着退税的希望,没想到需要补缴税费。填写完房贷、小孩、父母信息,还显示补缴。我一个同事把APP删掉了。


解答:


把APP删除了,就想没有事了——想法太“掩耳盗铃”!


该补税不去补缴,税务局会跟您“先礼后兵”,过了最后申报期限还未申报缴纳的,税务局系统会自动给您发短信提示,甚至电话通知您任职单位提醒您去补缴。


如果您对短信提示或单位口头通知还是无动于衷的话,税务局会给发出《税务处罚决定书》。不要担心税务局找不到您签收,可以直接在网上或当地媒体公示出来。


如果对于税务的《处罚决定书》也奈何不了您,税务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您的银行卡信息只要有身份证号码,人家很容易查到的,或者是要求您任职单位代为扣款。总之,要追缴欠款的办法有很多。


最后,还有大招,就是对于拒不缴税的人,可以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您乘坐飞机、高铁等。


在大数据时代,想逃避该交税收,是不明智的,也是很难做到的,除非您真的破产了。


因此,对于该补缴的税款,不要心存幻想。



问题7:首贷房未享受首贷利率,是否可以申请个税专项扣除?


假设:本人首套房为全款,二套房为贷款,贷款利率是当时的二套房贷款利率,但实际上是首次使用住房贷款。依据目前个税规定,住房贷款可不可以进行个税扣除,要看是否享受了首套房贷款利率。据此,本人贷款无法享受个税扣除。


但依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之住房贷款利息篇》第7条:“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首套使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本人的确是第一次贷款,只不过银行没有给到我优惠的利率,本人贷款按性质来讲是可以扣除的。


解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根据描述,由于您的贷款虽然是首次贷款,但是享受的贷款利息却不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因此您的贷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8:(新收入准则)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区分依据是什么?


解答:


企业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或组合产出)前是否拥有对商品(或服务、或组合产出)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收入准则规定了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主要风险;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上述相关事实和情况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



问题9:个人将小说手稿进行拍卖取得所得,应按什么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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