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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珠宝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


金银首饰消费税如何处理?


答: 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一次征收。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首饰增值税计税依据也照此计算)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有哪些?


消费税征收环节如下:


1、生产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业务)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单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5)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2016年12月新增130万元以上的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4、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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