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黄岛开发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事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


你公司与青岛建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7日送达《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 黄民初字第4260号),该《判决书》现已生效。该判决书判定你单位开发的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北侧、庐山路东侧的汇商国际大厦3单元1301号、1302号、1303号、1304号房屋产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至青岛建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该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八条进行处理。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6年1月15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