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市民需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广东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民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 www.gdgs.gov.cn)、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官网(www.nh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热点知识
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个佛山人经营的,提交查询网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1)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官网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2)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工商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官网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佛山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使用住所申报制的,提交住所申报表和承诺书等文件)。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佛山市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工商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信息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信息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佛山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5.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广东查询网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