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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任职两家公司怎么交税(一个人任职两家公司,交税如何交)

一个员工能否在两个公司同时任职,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是,同时任职是有条件的,就是前单位必须同意,后单位必须知晓的情况下才可以。那么,同时在两家公司拿工资,能同时在两家公司申报个税吗?


首先,我们看看法律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1、一个人同时在两家公司拿工资而且同时依法申报个税,是允许的,并不违法;


3、如果每个单位都按每个月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会年终通过汇算清缴实现多退少补,不会重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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