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中国证券法停牌新规定有哪些(标的证券停牌,交易所需要在停牌证券复牌前)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至此,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我国证券法经历了两次“大修”和三次“小修”。



此前几次修正和修订分别是:


1、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该次修正涉及两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此次修订主要是推动股票发行询价机制改革和完善公司债场内交易机制。


2、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这次修订有五大亮点:一是明确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二是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误导投资者行为的罚则。三是为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打开大门。四是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五是解除了部分限制性规定,调整优化了有关规定。原证券法中“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有了“新的说法”: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这次大修适应了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稳步有序发展的新形势。此次修法后,具有历史意义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实施,并且取得成功。


2、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此次修正,只修改一条,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此次修订,也是个别写修改,如将“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2013年和2014年的修订,这两次修订都是为适应和助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其中,2014年8月份的“小修”是在“大修”进程尚不能进入“完成时”的必要之举。


解读:这里有两个词,分别是“修订”和“修正”。“修订”就是所谓的“小修”,就是针对局部小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而“修正”则是“大修”,是对证券法的全面修订。无论是“大修”还是“小修”,证券法的每一次修订和完善,不仅仅是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变化,也是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治保障。不断优化中,方显与时俱进;


新旧证券的变化


与2014版证券法条款进行了对比,新版证券法从过去的12章变为14章,增设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个专章,但条款总数从过去的240条缩减至226条。总的来看,针对旧证券法的删改幅度还是很大的,涉及约150条。


总体来说,本次证券法修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包括: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等。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改变:


1、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


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解读: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大家已经亲身经历,而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最大看点就是全面推行注册制,除了科创板之外,正在酝酿的还有创业板的注册制。由此,注册制虽然是全面的,但却是分步的,循序渐进的。注册制的推进,将有效降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




2、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解读:证券市场此前最大的诟病之一就是低廉的违法成本,这使得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发行和上市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跌出,严重扰乱市场“和谐”。而此次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将遏制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3、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解读:这个也是此次新证券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保护投资者利益”虽然经常提及,但以前更像是一句口头禅,涉及到具体维护角度,往往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投资者维权苦难等因素而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不过,此次证券法的修正,从多方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尤其是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效率,协助更多的普通投资者进行维权索赔等。

4、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解读:信息披露的不透明也是此前市场的“诟病”,此次修正,明确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划分,能在一定程度约束董监高行为,减少违法违规事件发。有利于市场信息化的透明,也有利于市场环境的改善;


5、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解读:交易制度的不完善一直是证券市场的“顽疾”,此次新证券法,对于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减持制度、停复牌等制度都做了进一步的禁止性规定,使得这些处罚和规范上有了法律的明确约束,也有利于遏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健康稳定。


6、落实“放管服”要求 取消相关行政许可


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解读:此前可从事证券市场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仅有40多家,此次调整资格之后,更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将有效激活会计服务市场。而要约收购的调整,也意味着市场效率的提高。

7、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


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解读:对中介结构市场赋予了更多的法律法规,比如具体规定了承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等,将在一定程度遏制中介机构业务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对于改善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以及维护市场健康有较强的意义。

8、建立多层资本市场体系


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


解读:近30年的发展,我国多层资本市场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仍村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19大也提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而此次新增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同时也授权交易所和新三板可以交易非公开发行证券等,进一步完善多层资本市场发展。


9、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


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