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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属于哪个行业类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属于什么行业?)






竞业禁止,是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作为公司管理者,拥有着经营、客户、商业信息和公司控制优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公司机会或者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性的业务活动,可能会损害到公司或者股东的实际利益。


《公司法》148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等;违反了上述规定而获得的收入,也应当归其任职的公司所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如图,A公司高管人员在职期间通过自营或者他营的方式,设立了B公司,此时该高管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认定同类业务应以营业执照范围为准还是以实际经营业务为准?



案例一


在广州市湘力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与黄历洋、周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中[(案号:(2019)粤01民终18964号)],湘力公司认为黄历洋、周冰作为湘力公司董事和业务承接责任人,自营同类业务损害湘力公司利益,构成同业竞争的侵权行为。请求黄历洋、周冰立即停止损害湘力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在广州市市一级报纸上刊登“不再经营与湘力公司同类业务”的致歉声明等。被告辩称:仅凭两者具体经营项目里有些许重合项来认定双方构成同类经营,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湘力公司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平行公司属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属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经营范围也并不相同。




案例二


在南京南华擎天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辛颖梅、汪晓刚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中,也持同样观点。法院认为,应从诚信角度来理解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忠实义务。


故,在认定高管人员现营业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法院会分析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开展情况等,通常以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来认定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即便公司并未完全开展营业执照上的全部业务,但出于诚信等角度,应认为公司存在开展该业务的可能性,从而不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来作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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