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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牛立夫(试论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向第三人转移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简单来举个例子,张三有一古董花瓶交由李四保管,李四因缺钱将花瓶卖给了不知情的赵先生,赵先生支付了合理价款并拿走了花瓶,此时,赵先生则可以取得此花瓶的所有权。这种情况看起来匪夷所思,那么张先生怎么办,他的花瓶再不属于他了,其实,这就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殊形式--善意取得。我们有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在于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财产 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我们来看个题目: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答案】BC。解析:张某占有手表是基于王某自愿,刘某又是善意而有偿取得手表,成立善意取得,王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A错。宋某占有金项链并非基于李某自愿,王某虽是善意但却无偿取得项链,不成立善意取得,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B对。宋某应当依借用合同之借用人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向贺某返还原物,C对。赵某占有羊是基于钱某自愿,孙某又是善意而有偿取得羊,成立善意取得,孙某取得两只羊的所有权,钱某只能要求赵某支付羊款,D错。故本题中BC适用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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