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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认证流程天津(天津增值税发票认证平台认证步骤)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舟定检公诉诉刑抗〔2019〕3号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902刑初8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构成从犯的认定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应被认定为从犯。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丁某某、项某某等人介绍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临海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温岭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份,虚开税款人民币3875298.27元,其与**公司、**公司等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的介绍行为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其非犯意的提起者,而是应受票人的要求为其寻找上家,充当居间介绍、沟通撮合的角色;其对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金额、开票时间、开票次数等实质内容均无决定权,收取的介绍费也仅为固定金额,与虚开的税款金额多少无关。可见,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2.本次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并非初犯、偶犯来否认其从犯地位的依据不足。主从犯的区分主要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认定,初犯、偶犯一般仅能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能作为区分主从犯的依据。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从犯地位从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5)舟定刑初字第276号判决书对同案犯丁某某、项某某认定为从犯的判决结果亦能体现,本判决既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与丁某某、项某某作用相当,就应当认定其构成从犯,而不能仅以其非初犯、偶犯就否认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此外,司法实践中,有少数的介绍人是以介绍虚开为业,多次介绍或者多边介绍,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从中赚取开票费,这种职业介绍人对危害后果起关键作用,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而被告人黄某某明显不属于此类人员


3.本案未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为从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被告人黄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中一家受票方为**公司,该公司虚开税款人民币8582062.44元,所涉发票均已被抵扣,潘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已于2016年12月2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某作为介绍人,虚开税款人民币3875298.27元,获利仅有人民币2万元,却被判处和潘某某一样的刑期,罪责刑明显失当。同时,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期同类案件判决情况来看,本次判决对被告人黄某某所判处的刑罚也明显偏重。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与其他同案犯作用相当,对本案危害后果的造成所起作用较大,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确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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