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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条例》)

剑客行者 三剑客



题图/大唐 三剑客




说起双军人,你会想到谁?估计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双军官,也就是夫妇都是军队干部。但是现实中,还有另两种形式的双军人家庭:一方是军官,一方是军士;两个都是军士。



后两种的双军人家庭组成形式,曝光率不是很高,得到的关注度也不高,常常被大家所忽视。特别是他们的退役安置,也让他们破费脑筋,军士小王就是如此。


小王和自己的同学青梅竹马,巧合的是两人都同时参军入伍,只不过一个现在是军士,一个现在是军官。


前些日子,他们讨论起未来的退役问题,说起了未来安置地的选择问题。



小王觉得,自己家属驻地条件比较好,孩子也随军一直跟着家属生活,如果自己退役后能到家属驻地安置的话,对自己家庭和未来退役生活都有好处。


然而,理想虽好,但是困难重重。虽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退役士兵可以易地安置,但是到家属服役地安置地情形却不在规定之中。他的选择,只能是自己和家属的原户籍,或者双方父母户籍地。


小王也曾为此向相关部门咨询,说自己也是双军人家庭,能不能像双军官那样选择到留队一方的服役地安置。但是回答是不行的,因为他是军士,所以不符合双军官的安置规定,也就没有同样的安置地标准。



其实,遇到这样情况的还不止小王一个,大张也是如此。


大张是个双士官家庭,巧合的是他们夫妇二人都是同一年入伍,也就意味着可以同一年退役。



大张说同年退役虽好,但是却不好操作也比较麻烦。他们夫妻其实很想在大张的驻地安置,然而按照现有的规定要实现这样的梦想,同年退役是不行的,只能是家属先退役,然后随军,之后大张再退役。


这样一趟折腾下来,没个三四年都稳定不下来,而且还面临当地安置政策限制等不确定因素。所以他们思来想去,打消了同时退役的年头,还是回原籍退役。



剑客查阅了相关资料,虽然双军人家庭有三种组成形式,但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双军官的退役安置地有明确的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而其他法规,无论是《退役军人保障法》,还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都没有明确双士官,或一方为军官、另一方为士官这样的双军人家庭退役安置地的标准。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更是我们急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这些年,新修订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调整了军队人员初婚年龄,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调整士官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年龄的通知》明确了士官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年龄条件。


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龄士官的结婚难问题。但如此一来,军士双军人家庭的比例也随着政策的变化日渐增多,带来的矛盾和需求也日益增多。而这其中,关于退役安置特别是安置地选择的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



对于安置地的选择,因为身份不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所明确的双军官的情况,是无法适用军士双军人家庭的情况。军士双军人家庭的安置地,只能按照军士的标准去选择,不能兼顾其双军人的特殊情况。


剑客认为,双军人家庭相对其他军人家庭,付出和牺牲的更多。虽然这些年在保障现役双军人家庭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比如提高分居补助,改进调动政策等,但是对于他们退役后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却显得有些滞后,特别是军士双军人家庭。


既然都是双军人家庭,既然付出都很多,更希望在安置地选择时考虑军士双军人家庭的情况,给他们一个圆满幸福的选择。双军人家庭的安置,不能忘了军士家庭。


如何去做?剑客提议,应及早细化双军人这个特殊群体,特别是一方为军官、一方为士官和双士官夫妇安置地等一系列配套优待政策,让比一般家庭付出更多的双军人家庭,得到更多的照顾与关爱!特别是在《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及其他配套措施中进行明确,让大家也有法可依,让工作开展有据可查。




剑客建议:夫妻双方同为军官的,继续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考虑到退役士兵安置时涉及到“易地安置”的问题,无论是双方都是军士还是有一方是军士,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退役的,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以安置在符合随军条件的另一方驻地,符合随军条件一方退役时可以在驻地就地安置。


但是前提,都是要符合随军条件,同时也符合当地的安置、接收和落户政策。


曾经剑客对自己的意见能否被采纳,何时被采纳,是心里没底的,估摸着至少也要一段时间才行。但是没想到很快。


最近,国家政务平台全文刊登了《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章就是关于安置地的内容。而这其中,关于双军人安置地的规定,让剑客眼前一亮,旋即感到一种幸福感和安全感。



《条例》第十九条 夫妻同为军人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选择安置地,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安置地:


(一)夫妻同为军官,双方同时退役或者一方退役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一方已退役的,留队一方退役时可以到已退役一方的安置地安置。


(二)夫妻一方为军官、一方为军士,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到军官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军士一方的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还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有关要求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一方退役,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有关要求的,退役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三)夫妻同为军士,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有关要求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一方退役,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有关要求的,退役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退役军士根据前款规定易地安置到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的,应当结婚满2年;其中,易地安置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还应当符合其关于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



夫妻同为军人,双方或者一方以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其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双军人家庭和单军人家庭有很多不同。我想,针对双军人家庭的特殊情况,在安置地选择、档案计分、安置单位选择等方面应该给与差异化的处理,这样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有利于他们的退役生活。


既然安置地的问题已经有了回音,相信其他的也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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