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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随军家属工作安置(蚌埠退役士兵安置编制)


干部转业复员工作陆续开展


家属随调随迁的问题


你一定遇到过吧


该如何解决呢?


又有何政策依据和注意事项呢?


今天


前线哥给大伙一网打尽





问题一:今年想自主择业回老家安置,家属在部队驻地已有正式工作(有编制,且不含合同工、临时工),请问她可以随我回老家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现役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时,其配偶可以随同到安置地调动安排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将参照其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工作,与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问题二:今年转业想回原籍大城市安置,我就一个孩子已在部队驻地参加工作,请问他可以随我回原籍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问题三:今年转业,但是我爱人考上驻地某事业单位,请问她可以随调吗?


答: 随调的家属应有正式工作,一般指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经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录用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要由人事部门审批,企业职工由劳动部门审批。如果已经试用期满转正,安置地政府应予以接收。







问题四:今年转业,但是有人说我的职级不符合配偶随调条件,请问随调政策有职级限制吗?


答:没有限制。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调工作,是与军队转业干部职级及随军条件无关的。







问题五:爱人是党政机关的公务员,今年我准备转业回老家安置,如果爱人一同随调,她还能被安排到公务员岗位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能。中发〔2016〕13 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







问题六:今年转业,想把爱人随调到部队驻地与我一同安置,请问如何办理随调手续?


答: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应该与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办理调动时,要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家属是国家干部的,要在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行政介绍信;是全民所有制或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职工,要在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部队或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要由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或地方县、市人社部门出具证明信。


随调家属报到时,一般应携带:①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②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③工资关系和户口迁移证。







问题八:今年转业,爱人随调,但她档案中年度增资不全,请问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答:随调家属档案材料应注意前后连贯保持延续,如工作调动手续缺失或年度增资不全可按工资登记表中前后工资数额进行认定。







问题九:今年转业,爱人与我随调回老家安置,请问随调家属各项社会保险该如何办理接续?


答: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程序是:个人账户基金随同参保人的调转或迁移而转移,即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余额转至新的统筹地区。个人账户即使无款也应将医疗保险关系转至统筹地区。


养老保险方面,相关文件明确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应按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的基金。


失业保险方面,按规定职工调转时,失业保险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参保人调转或迁入新的统筹地区后,可依据保龄继续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属于现收现付制,参保人调转时不涉及关系转移问题,无论参保人调转什么地方,只要其处在工伤保险缴纳期,便可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至于生育保险,不涉及关系转移问题,您妻子到新单位后,按照当地的规定,可随同所在单位职工一起参加生育保险。







问题十:今年自主择业,想把爱人随调到部队驻地,但是由于爱人与地方企业尚存在劳动纠纷,请问她符合随调条件吗?地方军转部门是否会接收?


答:一般如有以下四种情况,地方军转部门一般会拒绝接收随调家属: 一是无国家下达正式安置计划的。二是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现户口所在地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在同一市区、县范围的。三是军队转业干部投奔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协调地方政府军转安置部门同意特殊照顾接收的除外)。四是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家属随调与随迁的意思


这是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家属安置上的两种类型,家属随调是指部队干部转业复员后,其有正式工作(有行政、事业或企业编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转业复员干部调至安置地,由安置地重新安排工作,需提供家属档案材料。家属随迁,是指部队干部转业复员后,其没有正式工作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转业复员干部到安置地落户,不安排工作,不需提供家属档案材料。分为三个不同:


一、身份性质不同。随调家属必须是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国家干部或正式职工;随迁家属则并不涉及家属的工作情况。


二、 移交办法不同。随调家属移交前必须将其档案按照统一的要求进行整理,并与军队转业复员干部档案一起,按照与军队转业复员干部档案移交相同的程序进行移交;随迁家属只需要在军队转业复员干部转业复员审批报告表和移交名册中将有关情况填写清楚即可。


三、安置形式不同。对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她(他)们的职务等级和所从事的职业安排相应的工作,并与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同时享受指令性安置计划,同时安置;而对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随迁家属,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凭借军转部门出具的有关信函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负责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协助其实现就业。






安置随调随迁家属的规定和要求




国家对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安置,主要从以下10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


二、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军队转业复员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三、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 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四、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


五、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协助其实现就业。


六、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随调配偶自行就业创业。对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随调配偶,可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配偶和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七、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八、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复员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军队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九、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十、中发〔2001〕3 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随调家属档案中应有的材料




随调家属系干部身份的,其档案中应有《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聘用干部审批表》)、《现级别审批表》、《工资审批表》和院校毕业的有关材料,如属聘用制干部应有《聘用干部合同书》;


随调家属系工人身份的,其档案中应有《招工表》、《录用审批表》、《劳动合同书》、《转正表》、《定级表》、《职工年度考核表》等相关材料;


随调家属调职晋级手续和年增资手续,应前后连贯保持延续,如工作调动手续缺失或年度增资不全可按工资登记表中前后工资数额进行认定;


随调家属档案,其中应有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近期体检表、入党(团)、政审、结婚、独生子女、调转等相关手续和材料;


随调家属工作性质属非国家行政编制或参公管理事业编制的,一般应有“五险一金”材料。“五险一金”材料正常情况下不装入档案,但在随调家属档案移交时,应尽可能出具相关材料或复印件;


对随调家属档案的整理和装订应按照地方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有十个部分:


①履历材料;②自传材料;③考核、考察、鉴定材料;④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⑤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⑥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⑦资历材料;⑧处分材料;⑨招收、录用、任免、聘用、调配、工资、保险福利、出国、离(退)休、退职等材料;⑩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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