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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构成要素中用以区分不同税种的标志是(在税法的构成要素中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的要素是)


税法内容十分丰富,涉及范围也极为广泛 9 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形成了完整配套的税法体系,共同规范和制约税收分配的全过程,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前提和保证。从法律角度来讲, 一 个国家在 一 定时期内、 一 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被称为税法体系。但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讲,所谓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为税收制度。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简单型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 一 、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复合型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 一 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 一 个国家为了有效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 一 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和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等。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收制度的具体税种,国与国之间差异较大 罗 但 一 般都包括所得税(直接税),如企业(法人)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包括商品课税(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他 一 些税种 9 如财产税(房地产税、车船税)、关税、社会保障税等。三是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 一 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 一 个国家的税法 一 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 税法通贝。 ”规定 一 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 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 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按基本内容和效力、职能作用征收对象、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不


同类型。


1.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 一 般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 一 的税收基本法,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将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间,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相关税种征收对象的不同 9 可分为五种。


(1)商品和劳务税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法。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所得税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财产、行为税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 4)资源税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 5)特定目的税税法。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等。其目的是对某些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特定调节作用。



4 .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国内税法 一 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 一 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一 般而言,其效力高于国内税法。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以上对于税种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但将各具体税种按 一 定方法分类,在税收理论研究和税制建设方面用途相当广泛,作用非常之大。例如,商品和劳务税也称间接税,是由于这些税种都是按照商品和劳务收入计算征收的,而这些税种虽然是由纳税人负责缴纳,但最终是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即消费者负担的,所以称为间接税;而所得税类税种的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 一 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所以称为直接税。通常认为,在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主要税种 一 般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主要税种 … 般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法人)所得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多见于经济发达国家,而把企业(法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很少。以某种直接税和间接税税种为“双主体”的税制,是作为 一 种过渡性税制类型存在的。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理论界 一 直认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最为理想。发达国家和 … 些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在进行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向以收益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曾经出现过 一 些采用“双主体”税制的国家。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例的60%左右,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例的259毛左右,其他辅助税种数量较多,但收入比重不大。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所以,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各有千秋、千差万别。就 一 个国家而言,在不同


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目标不同,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



(1)税收实体法体系。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主要是经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按征税对象大致分为以下五类:


①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②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③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9 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④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⑤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和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上述税种 一 共有18个,其中的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由财政机关的农税部门征收管理,1996年财政部农税管理机构划归国家税务总局,这些税种就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现行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程序法体系。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实体税法中的征管规定执行。


②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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