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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2000年第82号令(江苏省人民政府1992年第33号令)

政府采购87号令|第八十二条 政府工作人员责任

原创 岳小川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7号令解读】


本条是专门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设立的法律责任条款,体现了财政部门自我监督、自我要求、主动做遵纪守法模范的高尚情操。


对照其他法律法规,执法监督部门都是置身于法律责任之外的。立法机关都是尽量的只赋予监督部门权利,而不明确责任,更不会明确规定处罚措施。在这一点上,应该说财政部做出了表率,应该为其叫好。


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中掺杂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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