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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解释担保法(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答案是:保证期间债权人未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仲裁,保证人保证责任归于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结合此案例,笔者运用民法典有关规定,对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知识进行分析。


一、保证期间的规定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承担保证责任期间”。是指在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约定或依法律的规定,保证人在此期间承担责任,超过此期间的,保证人不再保证责任的期间。


确定保证期间的意义在于:


一是保护保证人的合同权利,避免保证人无期限地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合同是一单务合同,保证人没有权利只有义务。所以法律规定,保证人只在约定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了些期限,保证人就没有合同义务了。


二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既然,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履行保证义务,那么权利人就应当及时行使权利,请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义务。保证期间一旦经过,保证人就由合同当事人变成”打酱油“的路人了,从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保证期间具体是多长?民法典施行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还是否适用?


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举例说明如下:


1、民法典施行前规定:甲向A银行贷款,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1日,如A与乙约定保证期间为2014年4月开始六个月,或保证期间从2014年8月1 日开始六个月,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乙的保证期间为到甲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或保证期间”一万年“。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此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仍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民地典施行后的规定:法定的期间为六个月,无论是没有约定还是约定不明,保证期间都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使是保证人承诺保证”一万年“,其实际保证期间仍是六个月。


因此,民法典施行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关于”二年”的规定就不再适用。


二、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依法主张权利的,将导致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无权向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有人认为,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笔者认为不妥,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延长,而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实体责任就归于消灭。


这和诉讼时效制度不同,诉讼时效经过之后,债务人有抗辩不履行的权利,债权人只是失去了胜诉权,实体债务依然存在。


所以,保证人无须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三、保证期间届满对于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免除上有何区别?


对于一般保证而言,保证人可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要想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要求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先行起诉或仲裁,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对于连带保证而言,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实践中的应当注意的适用问题


(一)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在《民法典》施行后是否继续适用?


该批复内容为:


1、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原则上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民法典》有关保证合同成立条件的规定,明确提出保证要约,保证人签字的,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明确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人不得反悔,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由于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归于消灭,所以,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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