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公司法第三次修订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2条修改原因)

时隔三年,公司法迎来第六次修改。此轮修订是在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基础上进行的系统修改,锚定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四大修改方向。


多位参与修法的学者表示,公司法修订草案强化了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引入授权资本制,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对现行公司法进行的“大修”。


保护中小股东


强化控股股东和董监高责任


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制定,在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先后五次作出修改。今年属于第六次修改,和历年相比属于“大修”。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制度滞后于近年来公司制度的创新实践;我国公司制度发展历程还不长,有些基础性制度尚有欠缺;公司监督制衡、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保护需要加强等。此次修订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介绍,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资本市场正在改革关键时期,修改公司法,完善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等基础性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其中,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管理层是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抓手,对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效防范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方面,《公司法》修订草案从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维护资本充实责任、公司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过错致他人损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


具体而言,一是完善董事、监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了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二是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公司法》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人员的赔偿责任。三是增加规定:董事、高管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公司治理当中的三大问题:一是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三是公司内部人和外部人之间的冲突。修订草案新增的“董事、高管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避免公司治理中的风险外溢,避免因为董事、监事、高管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损害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利益。


“一旦承担连带责任,就倒逼所有的董事、高管慎独自律、择善向善,这样他就不敢相互串通、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刘俊海指出,在内部关系中,此次修改让实控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的赔偿责任被上升为责任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突出了对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防范大股东不当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不是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但在玩公司治理游戏,是在幕后的“导演”和“策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时候是唆使、指使、强迫公司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当然也得和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指出,这是对小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的保护,控股股东出现了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小投资者可以提起告诉,相关利益链条上的控股股东、董监高等都会相应承担责任。


推进国企治理改革


成果制度化


《公司法》修订草案完善了国有企业的特别规定,引入“国家出资公司”概念,设置特别规定专章替代现行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专节”,将内容适用范围从国有独资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更早出现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但两部法对于国家出资公司具体的定义并不一致。较之《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对国家出资公司包含的公司类型,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刘俊海表示,《公司法》修订草案中扩大了原有国有独资公司专节适用范围的外延,既体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思路,也留给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更多公司自治的空间,具有合理性。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更适合适用一般公司法规则。”刘俊海说,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哪种所有制性质,公司股东都应当按照股权行使的纽带,行使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包括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力、分红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公司决议无效确认之诉、股东决议不成立确认之诉、股东决议撤销之诉等。国家股东也是股东,究竟如何实现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现代化,如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关键在于国家股东的代理人能否依据法律规定,依据公司章程,依据持股比例把权力行使到位。下一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以及其他受法律规定或者行政法规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也都能够加强公司法学习,强化公司法理念,善于运用公司法思维和方式保护国家股东权利,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促进国有股东和民营股东共同繁荣。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郑志刚表示,《公司法》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根基,与证券法一样是资本市场的大法。公司法向社会传递了鼓励哪种类型企业在本土开展生产经营的信号。在制度设计上,进行更加公平的制度安排显得尤为重要。此次修改中,可以明显看出,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方面有了更多侧重。建议需要考虑到,进一步完善对不同类型投资者权益的平等和平衡保护。


“国企混改多年来,管资本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尊重资本在权利与责任更为对称的同股同权。这方面国内仍在探索阶段,如何有效管资本仍然存在困惑,政策安排还有需要改善的空间。”郑志刚说。


《公司法》修订草案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超过半数,并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不再设监事会。不少业界人士都认为,这巩固了国企深化改革的关键成果。刘俊海告诉记者,这一调整是经过反复研讨论证的结果,将有助于提高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有效性,避免现行公司法规定必须设置监事会又监督乏力导致有名无实的现象。


此外,刘俊海告诉记者,《公司法》修订草案中明确董事会为执行机构,与民法典保持一致,体现了“股东中心主义”“股东至上”的价值观。凡是和公司法不一致的未来都将进行调整。至于董事会和经理层在执行层面的具体分离,由股东会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


企业自治空间更大


独立董事职责引关注


《公司法》修订草案赋予企业在相关章程制定上更大的自治空间。比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规模决定是否设置监事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郑志刚认为,这解决了被诟病已久的公司治理结构叠床架屋、监督作用有限的问题。从国内的监事会设置实践来看,监事会本应该发挥对财务、会计监督的职能,而公司监事会成员既会有职工代表,也会有股东代表,并不都真正具备财务知识和监督应有的独立性,最终影响了监事会履责的效果。


郑志刚表示,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业委员会,多见于美国模式下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履行的职能与监事会类似。修订草案中也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以独立董事为主,也意味着通过本次调整将有利于提升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


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公司法》修订草案还加强对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包括增加股东久缴出资的失权制度,如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明确瑕疵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的出资责任。刘俊海表示,《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思路是,享受认缴制的期限利益是法律允许的,但是期限利益必须以公司可持续运营为前提。如果公司不能持续运营,无法清理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股东的认缴出资应该提前到期。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