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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增值税忘记抵扣追责(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处理)

取得虚开发票未抵扣违法吗?

网友问: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未成功,现在对其追责,属于违法行为吗,法律依据是什么,最好能有具体的法条。


回答: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是否申报抵扣,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当然,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已申报抵扣则构成另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这就好比,你买回米是一种行为,把米煮成饭又是一种行为,买回来米做成饭则是另一种完整的行为。


至于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继而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即取得虚开的发票,就按这条处理。至于将取得的发票用于抵扣税额,则将按另外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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