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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五金先开票后付款会计分录(购买材料先付款后开票会计分录)

继济民可信在渤海银行的28亿元存款“悄无声息”被质押后,又有公司出现类似的情况,这次涉及浦发银行。


科远智慧表示,经公司向浦发银行南通分行问询得知,4000万元定期存款于2020年11月10日已作为南通瑞豪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目前因南通瑞豪未能按时偿债,导致这笔定期存款到期未能及时赎回。


“公司对上述所有质押行为毫不知情。”科远智慧强调,公司管理层第一时间积极与浦发银行沟通,催收上述产品的兑付款项,并已于11月15日向警方及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报案。


11月16日,科远智慧能源工作人员对第一财经称,“目前公司正在处理中,不方便透露,有结果后会发布相关公告。”


记者查询相关公告发现,科远智慧此次存入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存款来源于该公司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主要源自科远智慧首次公开发行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具体而言,科远智慧今年4月23日发布的公告显示,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3亿元自有资金投资风险可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使用不超过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共同滚动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公告中,科远智慧强调,运用前述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融资企业疑为壳公司


在科远智慧发布相关公告后,作为此次质押担保融资方——南通瑞豪的相关情况也备受关注。


天眼查显示,南通瑞豪是一家自然人持股的小微企业,成立于2014年5月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建筑材料、装饰装潢材料(油漆除外)、五金机电的销售等。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是王伟民和刘涛,前者持股比例70%,后者持股30%。其中,刘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11月16日,第一财经联系到了王伟民,他回应称,对此次质押开票并不知情,同时也从未参与到南通瑞豪的实际运营之中,并不清楚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谁。“这家公司是2019年帮朋友买的,买的时候我自己有去办理,但后来并没有参与到经营之中。”


当被问及目前是否有银行和南通瑞豪的相关人士联系他时,王伟民称,“并没有。”他还提及,“我从来没遇见过这些事情,也不知道要怎么处理。”


记者注意到,2019年4月23日,南通瑞豪发生了重大变动,公司名称由南通瑞豪商贸有限公司改为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且法定代表人由周贤苏改为了王伟民,注册资本也由此前的100万元变成1000万元。股东方面,新增了刘涛和王伟民,原有股东均退出。


随后,在去年11月20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由王伟民变成了刘涛。据王伟民称,与刘涛很久未联系过。而在去年11月10日,科远智慧第一笔4000万元存单为南通瑞豪贷款提供了质押担保。


另外,记者同步致电了周贤苏在网站上的预留电话,但接电话一方并未表明身份,只称“这个公司是壳公司,转给别人已经五六年了,具体也不知道是谁(接)的,当时是由公司会计转的。”


对此,某国有大行分行一位负责对公业务的副行长对记者称,从目前公布的信息看,这家公司对银行来说是属于“低资质”的,大概率不符合贷款要求,但它却利用存单质押开出了银行承兑汇票,背后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票为什么能开,就是因为银行考虑到低风险,而为什么是低风险,就是有存单质押。”前述国有大行分行副行长称,目前来看,银行和企业方最大的争议就在于企业并不承认质押的存在,这也就意味着此次质押可能存在着手续的不完整,具体责任怎么界定,还要根据相关情况判定。


至于南通瑞豪为何要开银行承兑汇票,“有可能是为了套取资金,因为它本身不符合相关条件,银行正常无法放款,那么它就想办法拉另外一家企业做担保,如此一来,才有资格开银票。”前述国有大行分行副行长说道。当前的关键就在于银票的资金流向了哪里,而银行在这个过程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与融资方是否有关联?


银行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作为此次存款“莫名”被质押的另一方,浦发银行于15日晚做出了官方回复。


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有关负责人向记者称,浦发银行南通分行与科远智慧能源确有存款等业务关系。近日,该公司对其与南通分行的有关存款等业务提出查询。为依法保障银行和客户方的权益,查明事实真相,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在开展排查的同时,已于15日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报案,并提供了相关业务资料。后续,浦发银行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一位城商行高管对第一财经表示,通常而言,银行做第三方存单质押业务都非常谨慎,有的银行并不接受第三方存单质押,就算有个别接受,也要求必须是同一集团体系内的关联方之间进行出质担保,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出质人的出质意愿是真实有效的。


还有观点称,质押贷款本身是成熟产品,关键是在操作过程中有无人为因素影响使得业务看着表面合规,而实际上存在操作风险。比如资金掮客的介入,让双方采取对瑕疵视而不见的态度。


那么对于银行而言,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责任?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对第一财经表示,如果在未经存单权利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存单为第三方企业办理质押担保,银行层面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风险,同时如果给存单权利主体造成损失,还可能会面临权利主体的民事索赔。


比如,行政处罚方面,具体要根据银行违规操作的具体情形,确定责任和处罚类型,可以参考《商业银行法》73条、78条等,处罚类型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个人纪律处分等;刑事方面,如果银行高管、员工在其中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占资金,或者未尽到职责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可能会涉及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渎职类犯罪(如玩忽职守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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