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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开票后付款定罪(增值税专票先开票后付款定罪量刑)












文章的逻辑是这样的:


不付钱开发票=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达到一定金额的=量刑


真的是这样的吗?


我们首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对于虚开发票的规定: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应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而广泛流传的文章中,所引用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的判断:









我们仔细研读后会发现,无论在现行税法层面,还是文章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均没有规定先开发票后付款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2018年以来,税收政策的更新速度极快,导致了“谣言年年有,今年特别多”,当我们看到此类“危言耸听”的言论时,首先应有一双“智者般”的双眼,以专业能力进行判断,而不是“人云亦云”,制造恐慌情绪。


“不信谣、不传谣”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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