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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我国的房产税的税率(我国房产税采用的税率形式是什么)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有关征收“房产税”的记载见于周代典籍《礼记·王制》:“廛,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


西汉时期房产税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房屋与家庭其他财产一起合并作为计税对象。


房产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出现,是唐代唐德宗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征收的“间架税”。当时的户部侍郎赵赞以“军用不能供给”为由,建议唐朝中央政府开征“间架税”。其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是首都长安城内市民的房屋,计税依据是房屋的数量,税率为固定税率。


然而,唐代的房产税在中国古代税收史上只是昙花一现,执行不到一年便因遭到民众的反对而停征。


五代十国时,后晋少祖石重贵和后周世宗柴荣开征过屋税。北宋建国之初便对典卖房产和田地行为征收过印契税,每贯钱(一千文)征收四十文,税率为4%。北宋大将潘美在攻打南汉时,为筹措军饷,曾命令占领区居民“计屋每间输绢三尺”,用房产税实现了以战养战。南宋为筹集军饷,南宋王朝每年两次向城乡居民征收过屋税。到了元代,朝廷开征的房产税则称为“产钱”,一般按房产地基面积计征稻米若干,或者折钱缴纳。


清代房产税纷繁复杂且名称多变。据地方志记载,江南一带开征过“廊钞”和“棚租”,宛、平两县有“铺面行税”,江宁有“布廛输钞”,京师有“檀输税”。这些都属房产税的范畴,直至乾隆年间,这此地方杂税才逐渐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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