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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分公司是独立核算(怎么证明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是非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独立核算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两大民事法律主体。公司属于“法律拟制的人”,属于“法人”范畴之一,其基本特征是具有独立的人格。所证明谓人格,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公司的独立人格体现在公司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即法人人格是否混同,由一人公司的股东进行举证证明。


那么,一人公司的股东个人资产是否独立于公司应当如何证明呢?


首先,认定一人公司法人财产混同主要从以下标准加以认定:


一、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要求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都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独立核算务会计报告是一人有限是责任公司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主要凭证


二、财务支付是否明晰,要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因此需要提供全面反映公司的资金流向,并且不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证据。


三、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要求经营场所独立,怎么不与股东其他场所混同、共用。比如有独立的房屋租合同、独立的房租及相关水电物业费缴纳记录等


财产是否混同。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承担是非责任的基础,财产混同是一人公司人格形骸化中最主要的表现,也是人民法院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重点考察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分公司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同时在财产独立性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将举证责任从公司债权人转移到一人公司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通过举证责任证明倒置,强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是财产独立性,从而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案号怎么 (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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