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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不得超出国家外汇管理局)

知识点: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外汇的概念


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2)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


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的真实性审核。


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体制


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1)金融机构负责审查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2)单证留存与备查


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3)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监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查实外汇违法行为。


3.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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