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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处领导(厦门市税务局法规处处长)


9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于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四个行业的纳税人,进一步放宽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申请条件。


据悉,《公告》明确先进制造业以上四个行业,并符合信用等级为A或者B级同时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等条件的企业均可按月申请留抵退税。


2018年7月,我国在18个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行业及电网企业中试行开展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厦门税务当年共办理留抵退税10亿元。2019年4月1日,这一税收优惠扩大到全行业。这次《公告》进一步降低了先进制造业四个行业的政策享受门槛,将原先的“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条件,调整为只要求“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同时将原先纳税人档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中的60%折扣比例取消,实行100%留抵退税。


据悉,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随着小微普惠和增值税改革的陆续落地,厦门市制造业企业已经迎来了普惠式减税,而此次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的加大力度留抵退税,则体现了针对先进制造业既减税又退税的减负思路。


“在之前‘连续六个月’的政策下,企业一年最多只能退两次税,而按照本次优惠政策,则可以每个月进行退税,加快了企业获得资金周转的速度,另外新政对于每个月的增量留抵没有比例限制,可以100%退税”,厦门冠功精密技术(厦门)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施惠璇介绍。


“据统计,我市预计有千余家先进制造业企业将从该项政策中获益,大大推动厦门产业经济进一步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目前市税务部门正在全力开展内部培训和宣传辅导,一旦税务总局相关升级程序和规程下发后,厦门市税务部门将第一时间对申报系统进行系统升级并明确具体业务规程,最快9月申报期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可进行留抵退税首次申请。”厦门市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洪健处长介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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