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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境内再投资)


随着《外商投资法》的正式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日趋成为业内企业讨论的焦点。外商投资企业界定标准是什么?随着内外资税制的逐步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还能否适用?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收到股息红利所得还能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美国公民甲和内地自然人乙共同成立了一和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A,合伙通过A控股了科技公司B,2020年B公司的1000万分红通过合伙企业A分给甲时,税局告知甲需要缴纳200万的所得税。




图:股权结构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再投资(财税[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再投资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税局为何要求甲缴纳200万的个人所得税呢?



国发[2013]6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表示和: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图:国发[2013]6号原文



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正式下达文件取消此项税收优惠,因此在实操中,不同地区对政策的解读和执行方式有所不同。



广东、安徽、广西等有限地税务机关认为有限财税[1994]020号依然有效,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建、湖北等地税普通务机关则按照国发[2013]6号执行,取消免征普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据了解,A公司所在区域主管税务机关依然认可财税[1994]0外商投资20号文,那么税局在判定甲是否适用股息分红免交个税的优惠政策时,可能在考虑些什么呢?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A,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201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规下,国内自然人可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甲与乙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A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2、B公司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



如果合伙企业A不具经济实质,仅作为一个控股平台持有B公司,那么B公司的经营所得在税后形成的对合伙企业A的股息分红,是否属于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红呢?


合伙

B公司是由外商投资合伙企业A100%控股,在新的外商投资法下,B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只要能够在这一点上说服税局,外商投资甲仍然可以继续适境内用股息分红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实操过程中,对于外籍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各地税局执行情况、对税法的企业解读略有不同。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最终结果以当境内地税务局处理办法为准。本文案例整理自吾系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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