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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指导下,由法治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继1600余位书法家参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部1260条法条之后,法治日报社联合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自然资源部书画研究会和北京昌平书法家协会,将笔端对准土地管理“一法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理事 梁登山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释义:




本条是关于耕地保护责任制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规定。一是首次从法规层面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出了规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潘彦成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张宇英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原则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条件要求,其中建设用地标准主要是指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二是明确减少土壤污染的要求,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潘彦成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墨靖(王勇)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利用计划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首要依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来编制,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进行。明确土地利用计划要对建设用地总量进行控制。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潘彦成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书法家协会监事长 富民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信息的规定。一是明确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明确了其主要内容。二是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应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潘彦成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王忆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和有偿使用两种供应方式。二是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分别为最传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出让方式补充的国有土地租赁及非货币交易形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潘彦成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杨东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规定。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一般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主要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交易平台或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二是只有依法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的,才可以双方协议出让。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潘彦成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工会主席 王长军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定义。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此义务不得转嫁给用地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垦等。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马骁骏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柴柏增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临时用地的规定。临时用地是《土地管理法》确立,为解决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设立的制度。条例细化《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重申临时用地的范围,仅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两类,按照具体项目类型,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不得超过四年。临时用地土地必须履行复垦的义务,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马骁骏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建礼(邸建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先行使用土地的规定。土地使用应当遵循先批后建的基本原则,但是如发生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允许不经批准先行使用土地用于保障公共利益,用后需要回复原状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补办手续。本条所指先行使用土地必须严格控制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形下,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马骁骏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书法家协会会员 王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利用地管理的规定。未利用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是土地的三大地类。未利用地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面,盐碱地、沙地、滩涂等,许多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马骁骏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书法家协会会员 崔德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用地转用批次用地的规定。农地转用分为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批次用地,是指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征收、开发、供应的原则,将一定规模和区域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再按照具体建设项目供应。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马骁骏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书法家协会会员 王业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用地转用单独选址用地的规定。单独选址用地是指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以外进行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占用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用地预审阶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地转用的审批权限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划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审批。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马骁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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