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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 劳务报酬如何代扣)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代扣代缴的计算公式及政策说明


答: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为某一特定事项临时劳务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如何为扣缴义务人。


用工单位若以“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则以每次收入减除代扣代缴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个人所得税法000元时)或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派遣企业在扣代扣缴个人所得报酬税时,以劳务派遣人员所得减除费用3500元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产生了每月同一类型的收入重复减除费用的问题。



李先生是劳务派遣企业专门从事服装加工的职工,某有限公司和该劳务派遣企业签订6个月的合同,要求张某代扣代缴为该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合同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为4000元(服务报酬管如何理费用另计)。2013年5月30日用工单位另行发给张某现金——加班费补贴50个人所得税法0元。用工单位应按如下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月份张某的工资薪代扣金总额为:4000+500=4500(元);


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李先生个人所得税为(“三险一金”不计):(4000-3500)3%=15(元)


用工单位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为:(400劳务0+500-3500)3%-15(劳务派遣企业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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