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113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70794):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由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8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23916003-23916019、24286173-24286192、24834312,金额合计:3779862.86元,税额合计:642576.65元),于2016年1月至2月(所属期)认证抵扣。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附征方面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
1.2016年1月增值税628394.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987.65元、教育费附加18851.85元、地方教育附加12567.90元;
2.2016年2月增值税14181.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92.72元、教育费附加425.45元、地方教育附加283.63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收入额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
经计算,你公司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5207413.24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因我局已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三稽处〔2021〕252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三稽罚〔2021〕1477号)对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并按偷税进行罚款。故本案不再重复处理你公司的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2016年1月至2月增值税642576.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980.37元的行为,拟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412534.2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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