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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成年代理开户事例(银行开户未成年需要哪些资料)

长治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我为群众办实事”典型案例之检察建议


关键词


检察建议未成年人“帮信”犯罪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花某、龙某某均系未成年人。2020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花某收购被告人龙某某、花某二、张某某、蒋某某、杞某某、石某某等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行等地办理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号码等6套,并将其收购的及其本人办理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号码等共7套出售给武某某。2021年1月23日至25日被害人王某某向龙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140000元。


履职过程


法律援助与社会调查。本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二人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委托专门机构对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了社会调查。青少年维权专员到场与心理疏导。与共青团临汾市委沟通后,为其二人指派了青少年维权专员到场;检察人员与青少年维权专员分别与其二人进行了沟通交流、进行了心理疏导,并对花某纹身等不良行为进行了训诫、教育。认罪认罚与确定刑量刑建议。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援助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二人分别提出了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建议与司法保护。本院向花某、龙某某居住地村委提出检察建议:采取宣讲、入户、悬挂条幅等多种方式,加大反电信诈骗宣传力度,教育未成年人不得为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不得收购、出售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号码、网上银行密码等;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委会应当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发卡银行提出检察建议:对未成年人账户短期发生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资金流向应进行实时监测和事后监测,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在防范电信诈骗方面的义务。


典型意义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做出了新规定,要求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保护职责的,应当提出建议。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本院向金融机构提出检察建议,有利于监督发卡银行切实履行反电信诈骗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开户银行卡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监测,能够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向居住地村委提出检察建议,有利于村委加强教育、帮助、监督未成年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收售银行卡、手机卡,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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