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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怎样收购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是内资企业吗)

“10号文”的第十一条对跨境关联并购做了限制,不仅要求跨境关联并购要报商务部审批,而且亦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但对于哪些情形属于“其他方式”,商务部等监管部门未做进一步明确。因此,为规避前述关联并购的审批障碍,中企寻求在境外上市搭建“红筹架构”过程中需谨慎考虑这一点。


本文通过中国中盛资源(02623.HK)为案例,详外商投资企业细解读了在“10号文”生效以后国内一家矿业公司在香港“红筹上市”路径。即通过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具有外籍身份的独立第三方人士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先将境内企业变为为中外合资企业,然后实际控制人或其近亲属通过其在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收购境内企业的剩余权益,使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再通过境外重组将境内企业的权益全部置入境外上市主体的控制下,借此完成“红筹架构”的搭建并最终实现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中国中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中盛资源”)2012年4月27日登陆香港联交所主板市场。早在香港上市之前,其境内主要附属公司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兴盛”外商投资企业)已启动A股上市工作,聘请证券公司进行上市辅导,并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然而,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山东兴盛的财务状况受到影响,不得已放弃A股上市计划,转而寻求海外上市。


步骤1吗:引进境外投资内资者,山东兴盛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山东兴盛2010年11月从股份公司改回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由李运德和李庚和分别持有95%和5%的股权。


朗伟国为加拿大国籍,在数次获邀考察山东兴盛并与李运德磋商后,决定对山东兴盛进行投资。2010年11月1日,郎伟国通过其开曼群岛公司 Fortuneshine Investme收购nt Ltd.(“FortuneshineInvestment”)在香港设立Shine Mining Investment Limited(“Shine Mining”)。2010年12月1日,ShineMining与李运德、李庚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据此,Shine Mining①以对价8,877,742.37美元向李运德收购其持有山东兴盛20%的股权;②以对价2,219,435.59美元向李庚和收购其持有山东兴盛5%的股权。山东省商是务厅2011年1月7日批准该股权转让事项,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1月14日向山东兴盛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山东兴盛从一家内资企业过渡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由李运德和Shine Mining分别持有75%和25%的股权,股权架构如下图。







步骤2:境外上市主体以及其他系列控股公司成立。

2011年2内资月8日,上市主体中国中盛资源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同时,另外三家离岸公司即Alliance 吗Worldwide Group Limited(英属处女群收购岛注册成立,“AllianceWorldwide”)、Ishine Min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香港注册成立,“IshineMining”)以及鸿发控股有限公司(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鸿发控股”)也先后成立,并通过境外重组,最终形成如下股权架构。







步骤3:中国中盛资源收购山东兴盛75%的股权,山东兴盛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2011年2月20日,Ishine Mining与李运德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由Ishine Mining收购了李运德持有山东兴盛75%的股权,代价为27,853,200.00美元。由此,山东兴盛从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变更是设立企业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步骤四:境外换股

如上图所示,郎伟国间接持有山东兴盛25%的股权并未纳入到上市主体中国中盛资源的控制之下,为此,双方在境外进行股权交换。2011年9月2日,朗伟国与 Alliance Worldwide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朗伟国向Alliance Worldwide转让其持有的Fortuneshine 外商独资企业Investment的全部股权,作为对价,中盛资源控股分别向朗伟国全资拥有的Novi Holdings Limited(“Novi Holdings”)及All Five Capital Limited(“All Five Capital”)配发及发行200,000股股份及50,000股股份。这样,通过境外换股,山东兴盛的权益就全部被外商独资企业装入到上市主体中盛资源控股的名下,从而完成了山东兴盛香港“红筹”上市架构合资的搭建。







法律分析

根据“1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怎样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郎伟国在收购山东兴盛25%的股权时,山东兴盛尚为境内公司,因此此次收购属于前述合资规定所定义的“股权并购”,应适用“10号文”的相关规定。


另外,从“10号文”第二条看,“股权并购”的目标企业是“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即内资企业。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则进一步明确,“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企业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2011年2月20日,李运德通过香港公司 Ishine Mining收购其本人持有山东兴盛75%的股权时,山东兴盛已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不再是内资企业。因此,根据前述规定,此次股权收购并不适用“10号文”,因而无需按照“10号文”第十一条的规怎样定报商务部审批。相反“10号文”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李运德在跨境收购其本人持有山东兴盛75%的股权时,应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而不是“10号文”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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